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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科技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纪检办 来源:纪检办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问题;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严肃政纪的方针,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  举  报

第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

(一)受理举报人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及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受理举报人对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检举、控告;受理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之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八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纪监审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并在主要办公大楼设立举报箱。 

第三章  举报的处理

第十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并做好笔录。

第十一条  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对方陈述不清的问题应主动询问,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二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一拆阅、登记。

第十三条  信访承办人应将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及时整理、登记,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不属于纪监审办公室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之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重要或紧急事项,可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监审办公室受理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属于纪监审办公室受理范围的举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由纪监审办公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转交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处理的举报内容,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三)对没有反映具体违纪事实的匿名举报材料,可不予置理。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申述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