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保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按照案件检查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受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填写相关的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
第五条 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材料,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经纪监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进行初步核实。
第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承办人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纪监审办公室领导审批。
第七条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不实的,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外,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检举人因对情况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全面而错误检举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三)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严肃追究。
第八条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一)建议被反映人单位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二)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单位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四)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对经初步核实,被反映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对经初步核实,被反映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二条 对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按照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经审批立案后,应将立案决定通知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重大案件的立案,应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组成调查组,熟悉案情,拟订调查方案和提纲。
第十六条 调查开始时,应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调查中,要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应依法收集各种有关证据,并鉴别真伪。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将经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或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意见和处理建议。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通报,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清的,可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向审理人员移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