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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作者:纪检办 来源:纪检办 浏览量:

锡科院委发〔2015〕14号

 

关于印发《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

现将《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

 

 

 

 

 

 

 

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日常教育与规范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日常教育和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学校中层和基层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诫勉谈话意见,报党委审批后,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程序和标准,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自律规定,出现苗头性倾向和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学校年度工作考核与干部专项考核中处于“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位次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谈话组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问题所在,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五条 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根据情节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签字,由纪委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及时督察。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作出组织纪律处理。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员干部   戒勉谈话   暂行办法   通知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王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