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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科技职业学院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党政办 来源:党政办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学校中层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期内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一般在中层干部因退休、提职、调动、辞职、免职等离任前或离任后半年内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中层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分类审计,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处负责审计。审计处长等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形成专门方案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实施。

第七条  审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同时对分管或协助管理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涉密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与协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审计处召集,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综合处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讨论研究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审计结果及其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草拟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文书,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组织部应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办、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综合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部应于每年年初或年中提出下一学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经办公室征询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意见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审计计划并根据组织部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中层干部推动本单位工作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部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有关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有关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外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审计以上内容时,还应当关注中层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推动部门事业改革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的中层干部正职,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应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本人年度述职报告等资料;

(三)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专项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上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党政联席会议,发送至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如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结果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予以复查审计;如还有异议则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形成整改方案及时报审计处。中层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材料之一。新任中层干部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离任干部有配合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处理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审计处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