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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纪检办 来源:纪检办 浏览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

    《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12日

 

 

中共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落实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学校全体党员干部严守党章党规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省市纪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以及上级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扎实推进源头治理,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教书育人环境和干事创业氛围。

(二)工作原则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思廉洁,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和行动的自觉。

    坚持抓日常、日常抓,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早提醒。

    坚持有错则纠、小错即纠,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 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坚持治病救人、防惩结合,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坚持严肃查处、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目标要求

    以党的纪律和规矩为标尺,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本目的,通过严明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干部,达到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扎实效果,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二、方法措施

    (一)扎实日常监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纪律教育全员化。学校党委把纪律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教师、学生纪律和廉洁教育工作的领导。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强化纪律教育内容;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师生的纪律教育;纪委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要抓好纪律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党群工作部要将纪律教育列入新提任干部任前谈话的必须内容;学校党校要把纪律教育列入各类培训课程内容;人事处要加强教师纪律教育并将此列为新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党委学生工作部要重点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团委要在团建中加强纪律教育和廉洁教育;其他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管领域内的纪律教育。

    2.谈心谈话制度化。让谈心谈话成为一种制度,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学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围绕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深入开展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并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并定期与本单位下属科室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谈心。对涉及选人用人、人才引进、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招生就业、评审评比、学术诚信、校风校纪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同志要进行重点谈心谈话。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要关注和发现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思想、工作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并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分管或者联系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其及时提醒谈话;运用提醒谈话时,谈话实施者要将谈话内容记录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责记实手册》中;提醒谈话后,被谈话对象要向组织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向组织作出承诺,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15日内送达谈话实施人,并报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谈话谈心一次,如发现问题须主动向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报告。谈心谈话要按照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告诫整改、鼓励鞭策等要求进行,要见人见事见思想见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及时、符合规范。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党委主要领导开展任前教育和廉政谈话,就加强党性修养、切实改进作风、恪守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提出要求;在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节点,要向相关领导干部开展廉政专项约谈,重申党纪规定,明确廉政建设责任。

    3.批评教育常态化。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师生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转来的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会议上提出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成效。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尽责不到位、党的领导弱化、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出现不团结现象、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违反党纪党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情形的,责令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各环节,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主动参加分管或者联系单位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发生师生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后整改进度慢、社会影响消除不够等情形,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被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同志,要将问题说清楚、对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必须严格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4.谈话函询规范化。要进一步按上级要求,严格规范谈话函询工作。针对反映问题比较笼统,需要本人说明情况的,可采取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方式也可以采取谈话和函询交叉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核实。

    对中层干部谈话主要由学校党委、纪委或党群部等部门进行,其中涉及中层正职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将书面记录材料留存。

    函询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经批准后,函询由学校纪委发函给函询对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说明,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纪委在收到函询回复后进行认真审核,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函询问题说清楚谈透。要重视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给予轻处分。对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视具体情形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其中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由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纪委和党群部派人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和党群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被诫勉谈话党员违纪情况作为其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校纪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初步核查,对有轻微违纪的要及时立案审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进行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调整:

    (1)党员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对巡察、检查、审计等发现的问题不重视整改或者屡教不改的;

    (3)信访举报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

    (4)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免予处分且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

    学校纪委、组织部门根据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事实、性质和影响程度,依纪依规向学校党委提出对其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学校党委及时研究确定。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给予重处分。对违反党纪党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立案审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对其党外职务作出降职(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突出惩处重点。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师生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更要严肃审查。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但不涉及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学校党委、纪委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大作风建设督查检查力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对学校政治生态情况开展评估。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二)强化“两个责任”落实

    学校党委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责述廉内容,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依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学校纪委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履行管党治党监督责任的有效手段、检验纪检工作成效的标准,将其纳入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内容,始终聚焦党的“六项纪律”,不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水平。

(三)严肃依规依纪问责

    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要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对失密泄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